昆山律师电话
昆山律师电话:

13962666688

劳动争议

昆山劳动仲裁律师

昆山律师案例分析:慎发录用通知书

以案说法

      刘某是上海某大学的大四学生,2008年4月,经过两轮面试,他被一家知名外企看中。第二次面试结束后,负责面试的HR直接向刘某出具了录用通知书,该通知上写明了刘某的职位、月工资标准、年终奖、其他福利待遇和报到时间。刘某觉得很满意,因此此后便没再参加其他招聘,开开心心地过完了在学校最后的一段时光。毕业后,刘某如期去公司报到,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,他被告知公司因故需要临时裁员,对于新一批的员工都将不再聘用。刘某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,于是,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
图片
图片

 

图片

审理结果

图片

 

 
 

    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,该公司向刘某所发的录用通知书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,于送达刘某时即已生效,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。刘某在该通知上写明的报到日期前如期报到,即表明双方已经就该录用通知书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,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。本案中,刘某放弃继续求职,完全是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,因此,该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,构成违约,应赔偿刘某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。

 
图片
 
图片

 

律师点评

图片

       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一项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。所谓“要约”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应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,内容具体确定;二是,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。所谓“承诺”,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。承诺一旦生效,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。

      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我们可以看出,本案中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全部特征,其由公司向刘某发出,包含和明确了与工作相关的全部主要信息,因此,其构成要约,也就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。刘某接到录用通知书后,以如期报到的行为表明了接受录用通知书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,属于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,因此,该录用通知书对公司和刘某均产生法律约束力,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       另外,在录用通知书送达劳动者之前,用人单位可以撤回,该通知即不会产生“要约”的法律效力。但是,一般情况下录用通知书是不能撤销的,因为录用通知书上往往载明了期限,而且应聘者可以主张自己相信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,并已经做好了上班的准备,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。

上一篇:非法用工需警惕 下一篇:没有了